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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584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负责人田蓓,行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吴万军,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80号书香苑1#楼2幢301-5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与被告**、**、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撤回对被告**、**、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62元,减半收取80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珲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