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2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负责人田蓓,行长。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张勤,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吴万军,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书香苑**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勤、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62531.7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长国用2011第4××1号)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勤、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2531.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长国用2011第4××1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