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294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郭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80号书香苑1#楼2幢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77N3N。

法定代表人:张飞。

本院受理申请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9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保全。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9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姚艾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