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云睿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2985号
原告: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桃花坞大街158(6号楼B栋213、2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云睿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21号4楼403-10室。
法定代表人:项XX。
原告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云睿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柏*
书记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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