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上诉人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名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