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申1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
负责人:胡俊海。
委托代理人:单洪峰,男,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卫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尉,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康市象珠镇方山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方山脚自然村/div>
负责人:朱飞艇。
原审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div>
负责人:胡庆。
再审申请人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黄岗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公司),原审被告方山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岗村经济合作社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已并入黄岗村经济合作社。一、原审程序违法。并村前的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是单洪峰,出庭的朱飞艇系村民委员会主任,从未担任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职务,本案送达的法律文书均未送达至并村前的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或负责人单洪峰。二、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15日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有理由拒付工程款。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申请再审。
中卫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一、单洪峰和朱飞艇都是村里的负责人,这是他们内部的事情。二、所谓新证据不成立。鉴定报告是2020年5月做出来,案涉工程2015年就结束了,鉴定出的问题是使用了五年后出现的问题,不是施工出现的问题。该鉴定是单方委托,没有证明效力。鉴定报告没有明确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016年申请人自己委托过鉴定,结论是合格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单洪峰系并村前的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并未提供任何依据。经本院调查,2017年6月6日永康市象珠镇批复的原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中并无单洪峰,朱飞艇系委员。故原审送达程序并无不当。根据本案中中卫公司与方山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七条中约定“发包人应积极组织进行验收。工程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审查,发包人确认为准。”涉案工程已由方山脚村委会委托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造价,方山脚村村委会盖章认可审定的结果。另本案原审中中卫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朱飞艇代表方山脚村经济合作社出庭应诉对此并无异议。故原审认定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无不当。申请人现依据2020年5月的鉴定报告要求拒付工程余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黄岗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龚英明
审 判 员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郑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