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与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2089号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后面)。
经营者:石先火,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卫某1。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与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固泉建筑材料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