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678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豪,。
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卫信,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三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