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卫信,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原审被告:宋金华,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原审被告:金晓兵,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上诉人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金华、金晓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容区法院)(2020)鄂0703民初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中卫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华容区法院(2020)鄂0703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该案事故发生地天风证券大厦项目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和上诉人中卫公司所在地均在武汉,原审被告宋金华、金晓兵均常年在武汉生活工作,被告宋金华只是身份证地址在鄂州市,故本案由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被上诉人***未答辩。
原审被告宋金华、金晓兵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在武汉天风项目楼建设工程中从事木工打砼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将宋金华、金晓兵、中卫公司作为被告,向华容区法院起诉,要求宋金华作为雇主承担赔责任,金晓兵、中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宋金华作为三被告之一,其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周汤村宋家独**,故华容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华容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华容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江红春
审判员 李志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迪
书记员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