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7148号
原告: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黄金塘社区建材市场14栋7号、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军,总经理。
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方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隆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A14栋006号。
法定代表人:朱辉军,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黄金塘社区建材市场14栋7号、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平,经理。
第三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龙,经理。
第三人:湖南鑫城滕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木乙冲组142号。
法定代表人:熊灵辉。
原告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隆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鑫城滕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以与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隆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隆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鑫城滕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94元,减半收取3847元,由原告长沙达益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卜  俊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繁  书
书 记 员 刘繁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