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造园匠石材有限公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1533号
原告:广州造园匠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石材市场自编1街1号105。
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方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造园匠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并向原告广州造园匠石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州造园匠石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造园匠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