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民初86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
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方敏。
被告:**,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错列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刘林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农玉慧
书 记 员 廖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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