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078号
原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
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青青,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青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娟
书 记 员 张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