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3031号
原告: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668-27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群,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方敏。
原告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芳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刘顺章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