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920号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官,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9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总部商务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高屾。
被申请人: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方敏。
被申请人:龙海市博晟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龙海市东泗乡溪坂村。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
被申请人:长沙折耳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88号当代广场第16栋2层204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何丹。
被申请人:济源伟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印象新城A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党向楠。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龙海市博晟花卉专业合作社、长沙折耳猫贸易有限公司、济源伟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龙海市博晟花卉专业合作社、长沙折耳猫贸易有限公司、济源伟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1578)为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曲线景观园林有限公司、龙海市博晟花卉专业合作社、长沙折耳猫贸易有限公司、济源伟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