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367Y。
法定代表人:敖思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竹苑大厦A幢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2E3TU4X。
法定代表人:余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焱,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焱,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0元,减半收取23975元,由上诉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晓梅
审 判 员 徐 宾
审 判 员 周 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