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367Y。
法定代表人:敖思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8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俊冰
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