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8785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367Y。
法定代表人:敖思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范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