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初715号
原告: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竹苑大厦A幢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2E3TU4X。
法定代表人:余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幢1楼。
法定代表人:敖思宏,总经理。
原告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烨楼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