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网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04执3653号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皖0104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0717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47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项;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穷尽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执36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成莹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陈孟凯
书记员  张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