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413号
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晨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首座**。
法定代表人: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臧文刚
审判员 于佳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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