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6384号
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2574C。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翼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1幢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73233D。
法定代表人:褚增社,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翼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现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翼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颜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煜
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