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网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04民初4628号
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网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被告安徽网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崔换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关于货款金额,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两笔共计价值4807179元的货物,被告收货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是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虽然2018年11月12日的合同中仅对3154349元货款支付时间做出了约定,对剩余部分24530元(3178879元-3154349元)未作约定,根据规定就该部分未约定支付期限的货款,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全部的货款480717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2日,原告(卖方、乙方)与被告(买方、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子设备和服务等,货款合计3178879元,甲方于2019年1月10日前付款3154349元等。2019年1月15日,原告(卖方、乙方)与被告(买方、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子设备和服务等,货款合计1628300元,甲方于2019年3月25日前付款1628300元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供应了上述两份合同中载明的货款,被告也确认收到上述货物。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告发往来账项询证函,被告收到后盖章确认欠付原告两笔货款共计4807179元未付。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上述货款。
被告安徽网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8071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7元,由被告安徽网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月 人民陪审员  薛维铸 人民陪审员  卢 锋
书 记 员  柴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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