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恒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财保22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三里桥街银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大安。
被申请人:湖北鼎恒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明。
被申请人:胡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鼎恒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胡明银行存款6733334元予以冻结。并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恒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胡明银行存款67333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艳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