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9006执保434号
院立案庭:
你庭移送我局执行保全的申请人武汉和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局依据(2021)鄂9006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天门皂市支行账户为1757********的银行存款进行6733334元金额冻结,实际冻结28412.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账户为6228********的银行卡,已于2018年12月3日销户(详情见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本次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
特此回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