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5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绪,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办退费。
被告:**,男,1984年10月15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郧阳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三里桥街银湖大道。
负责人:王大安。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