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8号楼2层201号101。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玲,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8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从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筱兮,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行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钰、胡书玲,被上诉人远行经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杜筱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远行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远行经纪公司确实带看了我方现在承租的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8号楼2层房屋(以下简称8号楼2层房屋),但双方并未就此房屋签订《看房确认书》;我方工作人员胡某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时“物业名称”一栏系空白,“8号楼2层”是对方后来自行添加的。
远行经纪公司辩称,我公司带看了8号楼2层房屋,并与中睿天下信息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跳过我方找其他中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该公司的上诉意见。
远行经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支付我方违约金22569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3日,中睿天下信息公司(甲方)与远行经纪公司(乙方)签订《看房确认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业办公室居住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通过乙方看房,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及甲方保证关系人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确认所看物业具体情况为硅谷亮城8号楼2层,约1060平方米,物业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7元。委托人处签字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员工胡某,受托方盖有远行经纪公司合同专用章。庭审中,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认可远行经纪公司确实带其公司人员去看了8号楼2层房屋,但主张双方没有签订过《看房确认书》和租赁意向书。
2018年3月29日,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北京柏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柏山鼎科技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8号楼2层201室写字楼在设备完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给乙方免租期为20天,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租赁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租期两年;租金为每平方米7元,每月租金为225955.68元。
庭审中,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胡某在签署《看房确认书》时,确认书第六条是空白的,现《看房确认书》中所书写内容是远行经纪公司事后自行填写的,就此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同时,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主张远行经纪公司并未提供8号楼2层房屋的产权人授权其对外带看房屋的相关证明。远行经纪公司认可未取得产权人授权,主张只有客户给我方出具委托,我方再拿着客户的租赁意向书找到业主方去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远行经纪公司是否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提供了看房服务及房源信息以及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是否利用了该房源信息与案外人柏山鼎科技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远行经纪公司提交的《看房确认书》可知,该确认书委托人处明确有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员工胡某的签字,虽然庭审中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主张该公司员工胡某在签订确认书时该确认书是空白的,但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同时,虽然业主柏山鼎科技公司未授权远行经纪公司代理房屋租赁事宜,但是利用房源信息与是否有权代理房屋租赁无关,故本院对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以上主张不予采信。在远行经纪公司带领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实地看房后,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与硅谷亮城8号楼2层业主柏山鼎科技公司实际签订了写字楼租赁合同,即可确定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利用了远行经纪公司的房源信息,现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自行与业主柏山鼎科技公司联系成交,已构成违约,故远行经纪公司诉请要求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具体金额本院依据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实际缴纳租金标准判定。判决如下: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二万五千六百九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为远行经纪公司是否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提供了带看8号楼2层房屋的服务以及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是否利用了远行经纪公司的信息资源与出租方最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远行经纪公司带看了8号楼2层房屋系本案当事人不争之事实,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工作人员胡某亦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物业名称”一栏的手写内容的书写时间与带看事实的认定及双方签署《看房确认书》事实的认定无关。中睿天下信息公司通过远行经纪公司的服务,得知房源信息后自行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应当按照《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支付远行经纪公司违约金。一审法院判令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支付远行经纪公司违约金225691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赵 蕾
审 判 员 柳适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