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0326号
原告: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从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筱兮,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玲,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管,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杜筱兮,被告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钰、胡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569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初,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欲承租办公大楼,故要求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之后我公司根据自身的房源筛查及派业务员找合适房源,并最终寻找到多套房屋,其中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8号楼2层房屋,之后我公司带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考察以上房屋,该公司考察完后,表示愿意承租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8号楼2层房屋,并向我公司出具《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之后,我公司继续提供居间服务,但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却私自利用我公司提供的看房成果及利用我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我司签订租赁合同,进而导致我司无法获取佣金进而产生损失。我司认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构成实际违约,理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辩称,1、我司委托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商业办公室居住选址及租赁业务,明确约定“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我司通过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所看的A座×室,最终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交流过程中,签订的《租赁意向书》中,均涉及的是“硅谷亮城A座7层×室房屋”,从未提到过“硅谷亮城8号楼2层房屋”。我司工作人员内部交流的邮件,也一直在提A座×号房屋。《看房确认书》中第六条,系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行填写,且只有一份,未依照惯例交付我司一份,实际上此《看房确认书》涉及到的带看房屋就是A座×。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自己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的优势,自行填写看房信息以此向我司主张,有违公平信用原则。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从未在我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中提供居间服务,我司从未通过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知晓该房屋信息,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我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应予驳回。3、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未提供硅谷亮城8号楼产权人授权其对外带看房屋的相关证明,事实上硅谷亮城8号楼产权人从未授权任何房地产中介对该房屋进行对外推介、带看。4、《看房意向书》仅表明我司委托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寻找房源,并应“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而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主要义务,我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和其公司无关。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我司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3日,中睿天下信息公司(甲方)与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签订《看房确认书》一份,主要内容约定如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业办公室居住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通过乙方看房,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及甲方保证关系人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确认所看物业具体情况为硅谷亮城8号楼2层,约1060平方米,物业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7元。委托人处签字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员工胡小婷,受托方盖有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专用章。庭审中,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认可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确实带其公司人员去看了硅谷亮城8号楼2层房屋,但主张双方没有签订过看房确认书和租赁意向书。
2018年3月29日,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北京柏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8号楼2层201室写字楼在设备完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给乙方免租期为20天,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租赁期自2018年4月1日起租至2020年3月31日止,租期两年;租金为每平方米7元,每月租金为225955.68元。
庭审中,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胡小婷在签署《看房确认书》时,确认书第六条是空白的,现看房确认书中所书写内容是远行房地产公司事后自行填写的,就此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同时,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主张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未提供硅谷亮城8号楼2层的产权人授权其对外带看房屋的相关证明。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认可未取得产权人授权,主张只有客户给我方出具委托,我方再拿着客户的租赁意向书找到业主方去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否为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提供了看房服务及房源信息以及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是否利用了该房源信息与案外人北京柏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交的《看房确认书》可知,该确认书委托人处明确有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员工胡小婷的签字,虽然庭审中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主张,该公司员工胡小婷在签订确认书时该确认书是空白的,但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同时,虽然业主北京柏山鼎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房屋租赁事宜,但是利用房源信息与是否有权代理房屋租赁无关,故本院对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以上主张不予采信。在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领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实地看房后,中睿天下信息公司与硅谷亮城8号楼2层业主北京柏山鼎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签订了写字楼租赁合同,即可确定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利用了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房源信息,现中睿天下信息公司自行与业主北京柏山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成交,已构成违约,故远行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请要求中睿天下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具体金额本院依据中睿天下信息公司实际缴纳租金标准判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远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二万五千六百九十一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八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三百四十三元,由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