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第一矿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125执保450号
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第一矿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第一矿区诉与被申请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桂0125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以94253.1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2034********)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94253.10元,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2年8月1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