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160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7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郑福生,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广场环路19号海悦华府商住楼B座14层A1310。
法定代表人:吴富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梓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