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588号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汇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汇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2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22345.75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支行、205311010****7603,实际冻结522345.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12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