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1488号
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汇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汇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004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977元;4.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517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汇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1189元至本院执行款专项账户,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381189元。结算本案执行费5517元后,剩余案款375672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