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2518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乐业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业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广场环路19号海悦华府商住楼B座14层A13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2262392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西***乐里镇新昌花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9G40314078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