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0民催6号
申请人:杭州乔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乔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持中国农业银行乔司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号00100041/21806767,票面金额28000元,出票人杭州乔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2019年3月29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乔司支行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00100041/21806767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乔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