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165号
申请人: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78922035X0。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四道021号高新工业村R1-A栋附楼一、二层,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0009R。
法定代表人:胡宇舟。
申请人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被申请人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4504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64504元为限,担保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6450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