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6038号
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四道021号高新工业村R1-A附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009R。
法定代表人:**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4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0727868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8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840.9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1840.91元。
审判员魏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