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8980号
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宇舟,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媛。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颖。
被告:上海**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88.28元,减半收取为31344.14元,由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31344.14元受理费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