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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城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城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6元,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2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