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27号之二
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3816250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居委常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仕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1875935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29元,减半收取27065元,由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