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27号
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3816250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居委常和路**。
法定代表人:杨仕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1875935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价值6046940.78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6046940.78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