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物华路**。

法定代表人:罗来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洪,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茹,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南龙港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朱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勇,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叶 欢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