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535号
原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曾用名垫江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南新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79353478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物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64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与被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9390元,由原告垫江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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