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119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幢23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