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磐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江苏磐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557号
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雪松,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磐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磐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