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815号之一
申请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L164。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显祖大道以北、仙临路以北(单元号361002B栋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5Y8R11。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1111号(抚州市新体育路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0000054442875C。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
被申请人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区科技园路666号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56411271F。
法定代表人杜华秀,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赣1002民初8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金溪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5×××86)、中国建设银行抚州玉茗支行(账号36×××-1)二个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玉茗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款项余额已满59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二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冻结款项余额已满,其他一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属于超标的冻结,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金溪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5×××86)的冻结。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兴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