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815号之三
申请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L164。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显祖大道以北、仙临路以北(单元号361002B栋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5Y8R11。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1111号(抚州市新体育路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0000054442875C。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
被申请人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区科技园路666号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56411271F。
法定代表人杜华秀,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赣1002民初8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9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兴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