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815号之二
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L164。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显祖大道以北、仙临路以北(单元号361002B栋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5Y8R11。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1111号(抚州市新体育路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0000054442875C。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
被告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区科技园路666号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56411271F。
法定代表人杜华秀,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博中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乾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由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