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85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917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12层1208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9725M。
法定代表人:余秋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赣0103财保852号民事裁定,已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八一大道的房产;已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银行账户(账号:79×××66)。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八一大道的查封;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银行账户(账号:79×××66)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