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852号
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917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12层1208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9725M。
法定代表人:余秋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的房产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沪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阳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