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91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顾宇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通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已经生效。根据该裁决,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371290.40元;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鉴定费合计50649元,其中45066元由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10月12日,本院依申请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暂停支付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竹林路南延(瑞兴路-景兴路)工程BT建设项目及通江大道(振兴东路-景兴路)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以59万元为限),但该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处置条件尚未成就。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上述处置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通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财产、权益处置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